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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金家墩1号。法定代表人:张正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健,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春风,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磐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春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春风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7362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484元、执行费9762元,合计757466元。期满,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春风的银行存款757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自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