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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天帅、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天帅,张涛,徐孝志,孙国军,王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范天帅,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涛,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孝志,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国军,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瑞娟,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范天帅与被执行人张涛、徐孝志、孙国军、王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9874.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涛、徐孝志、孙国军、王瑞娟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