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磊与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磊,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675号原告:唐磊,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周林,女,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唐磊与被告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周林于2016年5月30日以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磊与被告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立案审查,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依法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