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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叶金玲与枣庄市市中区恒赢旧机动车销售中心、枣庄市鸿盛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玲,枣庄市市中区恒赢旧机动车销售中心,枣庄市鸿盛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412号原告叶金玲,女,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恒赢旧机动车销售中心,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被告枣庄市鸿盛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玲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恒赢旧机动车销售中心、枣庄市鸿盛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金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叶金玲负担。审判长  李建敏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