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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卓能、潘露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卓能,潘露霞,郑晓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228号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廖根勇,董事长。被告:王卓能,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潘露霞,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郑晓伟,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卓能、潘露霞、郑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