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那业强与李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业强,李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那业强,男,1971年出生,满族,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李香勇,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那业强与李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黑09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79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那业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廷珩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