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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那业强与李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业强,李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那业强,男,1971年出生,满族,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李香勇,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那业强与李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黑09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79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那业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廷珩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