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9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郑彬彬与李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彬,李海忠,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644号原告:郑彬彬,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忠,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第三人: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号新世界(大成尚品)*号楼105。经营者:王清荣,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郑彬彬与被告李海忠、第三人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忠、第三人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彬彬撤回对被告李海忠、第三人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彬彬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