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郑彬彬与李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彬,李海忠,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644号原告:郑彬彬,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忠,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第三人: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号新世界(大成尚品)*号楼105。经营者:王清荣,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郑彬彬与被告李海忠、第三人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忠、第三人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彬彬撤回对被告李海忠、第三人滨城区豪家房产服务中心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彬彬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