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恢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州英杰饲料有限公司与吕永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英杰饲料有限公司,吕永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恢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州英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大沙河林场。法定代表人李光煜,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吕永宽,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徐州英杰饲料有限公司与吕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丰华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吕永宽共欠原告徐州英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462626元。被告吕永宽于2013年12月5日前归还100000元;2014年3月5日前归还70000元;2014年6月5日前归还70000元;2014年9月5日前归还70000元;2014年12月5日前归还70000元;2015年3月5日前归还82626元。若其中任一期没有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按照下余款项申请全部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永宽名下苏C×××××号汽车一辆。2、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对该车进行拍卖,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车价值抵偿所欠债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该车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但仍不足偿还全部债务。3、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宝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继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