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540程某某与乔二桂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乔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1540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乔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金4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原告将名下的苏G×××××轿车出租给被告,月租金为3000元,被告在用完车之后拖欠原告租金4200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但是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敷衍,并拒绝给付原告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乔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普通朋友关系。2016年下半年被告租用原告所有的苏G×××××轿车,2016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租程某某轿车苏G×××××,欠到租金4200元,肆仟二佰元整。欠款人:乔某某,2016.12.6。”但是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上述租金时,均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租赁合同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出租汽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佐证,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租赁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汽车租金4200元的诉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程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4200元。如被告乔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金玉灌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标的款账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