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0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安徽蓼禾香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安徽蓼禾香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陈荣军,陈荣兵,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074-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负责人:顾晓玉,行长。被执行人:安徽蓼禾香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荣军。被执行人:陈荣兵。被执行人:徐丽。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与安徽蓼禾香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陈荣军、陈荣兵、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安徽蓼禾香米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借款本金5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5858元、律师代理费5万元,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陈荣军、陈荣兵、徐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4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并送达;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3、网络司法查控反馈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协调处置被执行人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资产,厂房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委托评估,确定价值为1121.39万元。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约降10%,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约降15%,取整数保留至千位数)。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裁定变卖该房地产,亦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5、经向协助义务机关查询,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6、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陈荣军司法拘留十五日。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刚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