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76郭德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德海,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住安徽省舒城县。2004年1月、2005年1月19日因盗窃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先后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德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德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郭德海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唯和路、龙会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通行,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德海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郭德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郭德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查明,被告人郭德海于2004年1月、2005年1月19日因盗窃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先后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德海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抽血血样密封袋、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登记表及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传唤通知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德海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德海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德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德海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肇事,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德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濮天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