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01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辽01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红岩审判员 刘大勇审判员 范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鹏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