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广安区鑫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鑫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1。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鑫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大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彭涛,总经理。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鑫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0元,由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凌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