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宏生与沈高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宏生,沈高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2民初310号原告:宋宏生,男,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全超,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高征,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社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3X9AK73D。负责人:王建武,任经理职务。住所地:社旗县红旗路西段。委托代理人:陈聪,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案由:交通事故纠纷原告宋宏生诉被告沈高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8时50分许,被告沈高征驾驶豫R×××××号小型客车,沿方城县快速通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方城县××通道火神××线路××号线杆处时,与行人原告宋宏生发生刮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宋宏生受伤。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高征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宋宏生负次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4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宋宏生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5800元;二、被告沈高征于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宋宏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000元(已扣除垫支的3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宋宏生负担500元,由被告沈高征负担1100元。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振刚代理审判员 屈小丽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