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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天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天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352号原告:河南省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86822D。法定代表人:王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咏、张颖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天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南段汽车城内。组织机构代码:66093719-X。法定代表人:韩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聚集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513255-3。法定代表人:陆旭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天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天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天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50元,减半收取58475元,由原告河南省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