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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玉芳与武艳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芳,武艳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461号原告杨玉芳,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武艳花,女,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芳诉被告武艳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武艳花已经给付原告杨玉芳房租、电费、供暖费、厕所费等各项费用一千元,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完毕,故原告杨玉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玉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