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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恽丽、王家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恽丽,王家恂,李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21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负责人:高新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辉、方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恽丽,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王家恂,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李爽,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恽丽、王家恂、李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924元,减半收取计846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肖 波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淑玲速 录 员 汪志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