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振西与丁保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西,丁保红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245号原告孙振西,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孙书印(系原告之父),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丁保红,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振西诉被告丁保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依据原告孙振西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丁保红地址向被告邮寄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孙振西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丁保红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振西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