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越峻针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绍兴越峻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352号原告: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0251626W。法定代表人:孙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越峻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大西庄村5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3882412Q。法定代表人:鲍传志。原告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越峻针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