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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文辉、江奎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辉,江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辉,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江区。被执行人:江奎生,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文辉与被执行人江奎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6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江奎生应支付黄文辉租车款300元及其滞纳金15元、停运期间损失3900元、车辆损坏折旧损失3698.2元合计7913.2元(应扣除押金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2月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江奎生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并办理查封登记,但至今未能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奎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江奎生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奎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6913.2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