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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与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张树中,景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1号。负责人:李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祥,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302室。法定代表人:景中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6号5楼。法定代表人柏传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树中,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景薇薇,女,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白马支行)与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汇公司)、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韵公司)、张树中,景薇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上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卓韵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6号五层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白马支行已受偿599.78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白马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65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黎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