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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祥材、胡发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祥材,胡发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胡祥材,男。被执行人胡发祐,男。申请执行人胡祥材与被执行人胡发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刑初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发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72554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发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25542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