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振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中,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老河口市。因吸毒,于2017年5月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建强、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七八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振中在老河口市三叉路从他人处以600元的价格购得约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毒品刘振中自己吸食部分后,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分成若干小袋,每袋约0.2克。2016年8月19日晚,刘振中在老河口市中山公园湖心亭,以每袋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24小袋甲基苯丙胺。次日晚,刘振中在老河口市中山路(大市场北)移动公司门口,以每袋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易某2小袋甲基苯丙胺。后刘振中打电话让其堂弟刘某1帮忙向刘某2、易某收款。2016年8月23日晚,刘某1将已收回的700元交给刘振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振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人刘某2、刘某1、易某、朱某、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振中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振中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振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