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尹宏、袁小彬与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宏,袁小彬,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执71号申请执行人:尹宏,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袁小彬,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路1号10号楼1083室。法定代表人:郑怀明,该公司总经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宏、袁小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21008057.6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智建审判员 那 亮审判员 董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