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昆山市燕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国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燕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国富,潘少海,何定林,杨登义,刘某,余方,谭波,唐承红,蔡瑞金,蔡庆春,邵学银,罗永亮,陈岳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特10号申请人:昆山市燕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1号2幢。法定代表人:李伟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国富,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申请人:潘少海,男,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申请人:何定林,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申请人:杨登义,男,苗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2001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余方,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被申请人:谭波,男,汉族,199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被申请人:唐承红,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蔡瑞金,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申请人:蔡庆春,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申请人:邵学银,男,汉族,1998年6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申请人:罗永亮,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第三人:陈岳之,男,土家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申请人昆山市燕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何国富等12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陈岳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申请人昆山市燕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昆山市燕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尽忠速 录 员 杜华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