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代华能、朱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华能,朱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代华能,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平,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华能与被执行人朱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朱正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将朱正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朱正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代华能亦不能提供朱正平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征求意见,代华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5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