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传菊与杨秀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菊,杨秀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087号原告:王传菊,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莹,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悦山,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娟,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原告王传菊与被告杨秀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传菊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传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王传菊负担。审判员 崔永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