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776蒋春鸿与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龙骧洪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鸿,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龙骧洪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776号之二原告:蒋春鸿,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侯照村村部大楼。法定代表人:许琦。被告:无锡龙骧洪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C8308。法定代表人:洪应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鸿与被告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无锡龙骧洪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无锡龙骧洪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春鸿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鸿撤回对被告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无锡龙骧洪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16元,由原告蒋春鸿负担。审 判 长 邓 云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