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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燕诉被告李延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燕,李延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第3081号原告赵海燕,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棉土沟居民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五建家属院。被告李延塞,男,汉族,50岁,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延化小区。原告赵海燕诉被告李延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其购买了宝塔区马家湾延化小区房产一套,房屋装修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贷款30000元整。2015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1、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三万元;2、贷款利息:每月600元整;3、借款期限:八个月;4、还款日期和方式:2016年1月10日。该贷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计25个月,总金额为15000元整。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整,利息15000元整(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共计4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信息应当明确,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李延塞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