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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承超与昌吉市征亚汽车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杜宗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超,杜宗疆,昌吉市征亚汽车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385号之一原告:刘承超,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街*号。被告:杜宗疆,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住昌吉市北京南路紫金名门*号楼****室。被告:昌吉市征亚汽车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健康西路(红星家园门面)122区3丘9栋1层商铺11。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职务不详。被告: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东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北路11号麒麟郡小区6号。法定代表人:甘良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承超与被告杜宗疆、昌吉市征亚汽车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承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承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超撤回起诉。本案原诉讼标的为4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刘承超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超自行负担,退回原告刘承超775元。审 判 长  柯媛媛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经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