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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杨淑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杨淑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9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负责人:徐勤旭,行长。被告:杨淑芹,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杨淑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公告费,经本院催要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