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勇与刘春滨、邵高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刘春滨,邵高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096号原告:徐勇,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生,住寿光市。被告:刘春滨,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住寿光市。被告:邵高升(又名邵春升),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寿光市。徐勇与刘春滨、邵高升(又名邵春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徐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