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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勇与刘春滨、邵高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刘春滨,邵高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096号原告:徐勇,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生,住寿光市。被告:刘春滨,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住寿光市。被告:邵高升(又名邵春升),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寿光市。徐勇与刘春滨、邵高升(又名邵春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徐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