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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世军与江苏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军,江苏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243号原告:丁世军,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秦建歆,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107室。法定代表人:钱小华。原告丁世军与被告江苏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世军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世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丁世军负担。审判员  蒋长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易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