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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涂志伟与许万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志伟,许万豪,郑贵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185号申请人:涂志伟,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许万豪,男,200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郑贵荣,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涂志伟、许万豪与被申请人郑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志伟、许万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贵荣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涂志伟、许万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申请人许万豪与担保人万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莲塘镇澄湖北大道的房产。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贵荣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理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