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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襄阳百洋典当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章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百洋典当有限公司,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章玲,程广玉,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百洋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章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章玲,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程广玉,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华,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襄阳百洋典当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章玲、程广玉、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章玲、程广玉、程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襄阳百洋典当有限公司2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