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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云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刘云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085号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汶中社区206国道东。法定代表人:高元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海,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刘云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