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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克龙与王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克龙,王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938号原告:郭克龙,男,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女,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俊,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郭克龙与被告王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克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被告王红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克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红俊于2014年1月23日向郭克龙借款56000元,并出具借条,后郭克龙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王红俊辩称:欠条字是我签的,但钱是我前妻郭珍用的,且钱我已经帮郭珍还清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3日,王红俊向郭克龙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到郭克龙现金五万陆仟元整”,郭克龙于2017年4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王红俊偿还借款。郭克龙系王红俊前妻郭珍父亲。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红俊向郭克龙出具借款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王红俊应当清偿借款。王红俊辩称该借款系其前妻郭珍所用,且已经清偿,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红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克龙借款本金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王红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