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0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泽郎乓与何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郎乓,何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01民初142号原告:泽郎乓,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号附**号***号。被告:何宽,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四川省泸县看守所。原告泽郎乓与被告何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泽郎乓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郎乓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泽郎乓负担。审判员 索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