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61号罪犯陈振,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语,四川省资阳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4年9月8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311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振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7年4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农一法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振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09年3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农一法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振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4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兵一法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余刑至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陈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振在服刑中的表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田采霞、何西国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白强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振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陈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在我监狱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日、2016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3次;在兵团监狱所获得的季度表扬折抵后于2015年7月14日在我监狱给予季度表扬2次;调入我监狱改造期间先后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8月15日、2016年12月21日获得季度表扬5次、获得季度表扬共计7次。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振准予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余刑至二0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颖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阿孜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