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晓全与被执行人张珍学、郑文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全,张珍学,郑文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苏晓全,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张珍学,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郑文岩,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苏晓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内0781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珍学、郑文岩支付执行款各项合计18368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7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郑文岩以其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某小区房屋抵偿案件执行款项合计183683.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本案执行费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张兆鹏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所全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