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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叶萍与庹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叶萍,庹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687号原告:吴叶萍,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张琴,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庹坚,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叶萍诉被告庹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叶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叶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叶萍撤回起诉。受理费585元,由原告吴叶萍承担。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