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3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丽敏、梁军立、商玉国、孙桂琴、赵小军、张丹、计永华、宁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孙丽敏,梁军立,商玉国,孙桂琴,赵小军,张丹,计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孙丽敏,女,1981年2月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被执行人梁军立,男,1981年9月1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被执行人商玉国,男,1962年4月29日生人,满族,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被执行人孙桂琴,女,1964年7月23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县汤道河镇。被执行人赵小军,男,1969年8月17日生人,满族,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被执行人张丹,女,1980年9月2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被执行人计永华,男,1979年3月23日生人,满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丽敏、梁军立、商玉国、孙桂琴、赵小军、张丹、计永华、宁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