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宏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宏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262号原告: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双马世纪大楼。法定代表人:左伏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天长市宏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良玉村。法定代表人:张忠铸,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宏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 妮 妮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