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桂玲、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玲,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贾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桂玲,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复元二路157号。法定代表人贾程惠,经理。被执行人贾程惠,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桂玲与被执行人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贾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年12月8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311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贾程惠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