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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长福与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智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福,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智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6号原告:徐长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与南京路交叉口东3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杨智全,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智全,现下落不明。原告徐长福与被告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智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长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徐长福负担。审 判 长  石胜利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艺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