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柯昌平,梅鑫,谢军,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931号原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广兴,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宇恒,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白浪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汽配城新华强区。法定代表人柯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昌平,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梅鑫,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谢军,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梅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柯昌平、梅鑫、谢军、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审判员 全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