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龙全与陈昌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全,陈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全,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陈昌军,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张龙全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3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213元,执行费为2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履行了4000元。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龙全与被执行人陈昌军达成和解,由陈昌军在2017年11月30日前履行,若不按期履行,自愿接受司法拘留并纳入永久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因执行标的不能全部到位,应退出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威宁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执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家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