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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龙全与陈昌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全,陈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全,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陈昌军,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张龙全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3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213元,执行费为2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履行了4000元。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龙全与被执行人陈昌军达成和解,由陈昌军在2017年11月30日前履行,若不按期履行,自愿接受司法拘留并纳入永久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因执行标的不能全部到位,应退出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威宁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执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家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