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曹盟盟与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盟盟,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2150号原告:曹盟盟,女,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斯琴图雅,女,蒙古族,1977年4月4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苏德格日勒,男,蒙古族,1973年6月1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原告曹盟盟诉被告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盟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盟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及其丈夫向原告归还欠款3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迟延还款产生的误工费、车辆费用3000元;3.判令诉讼费依法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从原告手中购买衣物、手机、皮包、进口化妆品等物品共计38000元,双方协商于2016年6月偿还,立欠条为据。2017年1月,原告找到被告租住的商铺,牌子都已卸掉,人跑了,电话不接,因此原告向单位请假,四处打听被告的去处。2017年1月,通过朋友帮忙,原告打听到被告新的租住处,被告及其丈夫承诺2017年3月底肯定还清。2017年5月19日被告仍不还钱,而且无理取闹的报了警(五所出警),派出所让我们起诉追回欠款,希望法院尽早判令。因寻找被告,原告向单位请假的误工费及车辆费,10个多月共计花费3000元。被告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斯琴图雅与被告苏德格日勒系夫妻关系。被告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多次向原告购买衣物等物品,未给付价款。2017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曹盟盟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斯琴图雅(×××)借曹盟盟人民币现金38000.00元(叁万捌仟元整),本人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还清此借款,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斯琴图雅,担保人:苏德格日勒,×××,138XXXX****,2017.1.21”。该借条出具后,被告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并未给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衣服等物品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向本院提交其履行���款的证据材料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因迟延还款产生的误工费、车辆费用3000元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曹盟盟欠款38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被告斯琴图雅、苏德格日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七年七��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