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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赵艳春、罗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霞,罗志,赵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89号申请人:张丽霞,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罗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赵艳春,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张丽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二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10万元。担保人王磊以自有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丽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担保人王磊提供担保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一印后院3号楼371室房屋(证号为112021519307)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