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戴慧明与镇江市丹徒区伟达制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慧明,镇江市丹徒区伟达制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608号之一原告:戴慧明,男,汉族,1959年11月10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伟达制刷厂,住所地镇江市。投资人:倪伟,男,汉族,1978年4月7日生,住镇江市。原告戴慧明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伟达制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戴慧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戴慧明负担。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乐 毅 来源:百度搜索“”